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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6月,天气渐热,高温酷暑季节即将来临。作为劳动者权益之一的“高温津贴”怎么发?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高温津贴发放范围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中符合发放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根据《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规定,从2018年6月1日起,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6月—9月共计4个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我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我省《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冲抵高温津贴。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