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资料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有
关调整事项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
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
一起,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9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3.00 元/股向符
合条件的 35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992,014 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孙 晋 冀志斌
余国杰 杜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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